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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关于考试周期间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2015-01-16 11:02 护理学院    (点击: )

各位同学: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第21周为我校考试周时间,为了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加强考试周考试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14〕74号和《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河科大学〔2006〕28号文件要求考试,确保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现将考试周期间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开考前1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入座;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退场,但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二)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

(三)考试开始前,考生应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

(四)考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

(五)考生需提问时,应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

(六)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到达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考卷背面朝上放置桌上,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宣布考试结束,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自行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六)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提前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在考场逗留且不听劝告。

(十)未用规定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一)弄虚作假获取考试资格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三、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参加考试。

(二)开考后,发现考生随身携带或在座位上放置书籍、作业或纸张等非考试用品(开卷考试除外)。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在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现象且被警告一次无效。

(六)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入场。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一)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判定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

(三)事后查实的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四)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其它有关人员加分或更改成绩。

(五)视频监考发现的作弊行为。

(六)其它考试结束后认定为作弊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没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预谋或协同作弊、盗窃试卷、第二次作弊或有其他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作弊行为之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附件:

1、《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14〕74号

2、《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河科大学〔2006〕28号

最后,预祝各位同学顺利通过期末考试!

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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