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7〕32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
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专业学生学习综合成绩记分标准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9月29日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
管理办法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的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者。
(二)确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入学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新生第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二)跨录取批次、跨科类者。
(三)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和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身体状况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第二次申请转专业者。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转专业原则如下:
(一)对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转专业者,学生递交转专业审批表。依据转专业学生学习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按照拟转专业接收人数,确定转专业候选人。
在确定转专业候选人之外,仍有对该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和专长,确定部分试读名额,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后,若学生在新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含),转为新专业正式学生;若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
在学院内部同一学科门类不同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者,可不受专业接收名额限制,由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办法,并自行组织学生转专业,将转专业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转专业者,学生递交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特殊困难或疾病的证明材料。
(三)对按照第一条第三款转专业者,学生递交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为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于第四学期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当年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各专业能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并公示各专业接收人数。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转专业的学生推荐给转入学院。
(六)对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转专业的,转入学院依据学生学习综合成绩排序确定转专业候选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和专长,给出试读建议;在学院内部同一学科门类不同专业之间转专业的,由学院依据相关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专业候选人。
(七)各学院将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试读建议以及在学院内部同一学科门类不同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把各类转专业情况分类汇总后,提交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确定最终转专业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内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关规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前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缺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转专业后,要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在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可以替代新专业相同的课程。
(四)转专业学生学习综合成绩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河科大教〔2014〕19号)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转专业学生学习综合成绩记分标准
项目 |
内 容 |
分值 |
课程 成绩 |
[平均学分绩点+5×(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最低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最高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最低平均学分绩点)]/2 |
|
创新 创业 |
获得与转入专业有关的国家级挑战杯或学科竞赛奖且排名第一,或作为主要合伙人创办与转入专业有关的企业 |
1 |
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0.1 |
学术 论文 |
科技处和社科处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 |
0.2 |
科技处、社科处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 |
0.1 |
专利 |
发明专利 |
0.2 |
实用新型专利 |
0.1 |
总计 |
|
说明:
1.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
2. 本人应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科技大学;
3.发明专利应是已授权的专利,本人为已授权专利的第一申请人计0.2分,第二申请人及以后计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