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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8-09-04 16:52     (点击: )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入党推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纯正。

(二)必须为团员,本人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三)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70%及其以上。

(四)前一学期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5%,无挂科者。

二、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优先推选条件

(一)在国家、省、市级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候选人,可优先考虑。

(二)在学校、学院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思想品德良好,综合素质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候选人,可优先考虑。

(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英语通过四级、六级的候选人。

(四)其他应优先推选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选

(一)散布反动言论,宣传封建迷信,信仰宗教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经院、校通报批评者。

(三)不积极参与院、班级各项活动,思想消极,群众基础特别差者。

(四)无故不参加年级会、班会两次及以上者。

(五)无故旷课两次,经学院考勤或任课老师备案者。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参加学校党校培训班。

(二)参加党校集中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由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学院统一向校党校推荐。

(三)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四)按照学校要求,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相关教育管理工作。

五、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延长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党支部应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工作态度、发挥模范作用及群众评价等方面给予综合考察,凡表现不合格者取消或延长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经院、校通报批评者。

(二)有挂科情况,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无故旷课、不参加集体活动,影响恶劣者。

(四)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提交思想汇报者。

(五)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况。

各班团支部在院团委、党支部的指导下,严格依据上述标准民主评选,推选结果上报党支部,最终由院党委审核,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推选结果需公示,如有异议,可及时向学院党委、团委反映。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专科学生“推优”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存在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地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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