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我校学生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明确学生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强化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组织是在学生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政治核心,担负着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职责,培养和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任务。
第三条 学生党员是学生中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勇于实践,品质优良,品德高尚,勤奋学习,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分子;学生党员是大学生中的政治骨干和党组织的新生力量,善于团结、帮助、带动学生成长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以党员标准立身行事,严格纪律,要做学习的模范,坚持学理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成为遵守党的章程、维护党的形象的表率;要做践行的模范,坚持勤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为掌握专业技能、服务社会的楷模;要做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坚持团结同学、联系群众、服务社会,成为凝聚力量、共同发展的典范;要做和谐的模范,坚持引领思想、传递文明、科学发展,成为传承先进文化、构建和谐校园的先锋。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编入学校党组织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维护各级学生党组织的团结统一。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促进学生班(年)级进步;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学生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
第八条 主动了解学生党员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反映、解决和落实。根据学生党员的特点,针对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一定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坚持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学生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学生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学生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学生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出色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培养教育学生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按照党员标准和组织培养、发展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提高学生党员队伍质量。
学生党员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
学生党员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党内的各项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集体荣誉,接受同学、老师的民主监督。
学生预备党员要定期撰写思想汇报或学习心得,每季度应至少上交1篇书面材料,学生正式党员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
学生党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党员应具有正确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科学的学习精神,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学习成绩达到优良以上,努力成为学生中勤奋学习的表率。
学生党员应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学习条件,重视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积极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生党员要在学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协助和配合学校做好教风学风督察、教学工作评价、教学改革等各项工作。
学生党员要恪守诚信考试准则,带头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无作弊等不良行为发生。
学生党员要遵守规定的各项学习纪律,不得从事沉迷游戏娱乐等的活动。
学生党员应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学校、班级集体的关系,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学生党员应维护党组织和班集体的团结,维护集体荣誉的形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经常交流思想,在组织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
学生党员应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实际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和缺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诋毁组织和他人。
学生党员要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做出破坏校风建设和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学生党员要在学习和工作中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
学生党员应积极组织并参加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吸引群众、带领群众、影响群众、服务群众,成为群众表率。
学生党员应在社会活动、集体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完成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安排的工作,活动中为他人树立良好榜样,在同学中树立威信,应受到群众拥护和较高评价。
学生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同学、集体服务,在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热情帮助同学。
学生党员要完成好党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帮助其尽快成长。
学生党员应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学生党员要保守党的机密。不得在党的会议以外发表与组织决定相反的言论。未经组织允许,不得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
学生党员要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和指正错误,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学生党员要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时参加支部会议,并对党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给予重视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学生党员规范相关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者,由学生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党员的党纪处分有五种: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警告以上处分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需在学生党员大会作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1、对党组织的活动,包括组织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3、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拒绝配合学校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干部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对同学出现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其未能及时制止,并未及时向组织报告。
5、有影响学校发展稳定及正常教学秩序的言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6、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生活纪律以及其他违反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正式党员给予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
1、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发生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2、无故不执行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正确决定且扰乱了学校正常秩序。
3、故意隐瞒学生中重大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的真相,且包庇当事人。
4、不服从党组织安排,无故不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正式党员给予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
1、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个人擅自决定重要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2、瞒报、谎报、缓报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正式党员给予留党察看,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
1、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侮辱管理人员,故意干扰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3、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4、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其它网络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2、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预备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党员考试违纪:正式党员违纪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违纪两次,给予警告;违纪三次,给予严重警告或劝其退党。预备党员违纪取消预备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决定对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党纪处分(违纪的学生预备党员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具体程序主要有:
1、学生党支部对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学生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委会对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违纪行为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处理意见。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应出席会议。
3、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见面,见面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而应是党支部根据前述材料整理形成的附于处分决定后的错误事实认定材料。本人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等材料一并上报党总支(二级单位党委)。
4、党总支委员会(二级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学生党支部上报的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和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并形成总支(二级单位党委)意见。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的,由党总支(二级单位党委)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党总支(二级单位党委)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请学校党委讨论批准。对违纪的学生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请学校党委讨论批准。
5、上级党组织讨论批准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学生党支部应在党支部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受处分学生正式党员(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正式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和对学生预备党员做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并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受党纪处分的学生正式党员和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生预备党员,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