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大学委员会二级单位党委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院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书记或副书记视情况而定。
院党委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其他院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时,可以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部门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正副主任和组织干事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
院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精神,研究和检查落实情况。
2、审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重要会议的报告和讲话。
3、讨论研究党员培训、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4、讨论决定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5、讨论决定教代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科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审批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全院党员发展、转正等重大事宜。
1、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党务工作例会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做准备工作。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并征求院长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一般不讨论。
2、党委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禁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4、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5、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6、对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